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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
来源:学习电子商务 作者:XXEB 发布时间:2007-03-25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至少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本课程讨论的是广义的电子商务法. 
二,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一)商法性
商法是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法规范主要属于行为法,如数据电文制度,电子签名及其认证制度,电子合同制度,电子信息交易制度,电子支付制度等.但是,电子商务法也含有组织法的内容,如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管理,责任等,就具有组织法的特点.
(二)技术性
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比如一些国家将运用公开密钥体系生成的数字签名,规定为安全的电子签名,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形式和权利义务的行使,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另外,关于网络协议的技术标准,当事人若不遵守,就不可能在开放环境下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三)开放和兼容性
所谓开放性,是指电子商务法要对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开放;所谓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法应适应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只有坚持了这个原则,才能实现世界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保证各种先进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及时应用.
(四)国际性
电子商务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和基本一致的.电子商务法应当而且可以通过多国的共同努力予以发展.通过研究有关国家的电子商务法规,我们发现其原则和规则包括建立的相关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协调一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这种协调性奠定了基础.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一.电子商务法是私法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从总体上应属于私法范畴.
1,作为电子商务法对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私法的主体
2,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个人之间的关系.电子商务法所调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发生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私法调整对象的必要组成部分.
3,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权利是主体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权利.确保主体的权利实现,是电子商务法作为私法的任务.
二.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
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法律体系,涉及诸多领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以私法规范为基础,同时有诸多公法规范.这些公法规范主要体现在一些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如认证机构的许可与监管,对违反电子商务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规定,电子商务法中的有关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的规定等.所以,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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